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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三)

2004-05-15

       促进非动物试验 

       最大化地使用非动物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将是具有可行性的非动物试验的试验方法。 

       鼓励研究新的非动物试验的试验方法:研究新的非动物试验的试验方式将受到鼓励。 

       减少试验项目:增加试验限量的措施和更具灵活性的制度将限制试验的需要。 

       与欧盟在WTO框架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贸易壁垒:本化学品新政策对进口产品并不构成歧视。在此领域,欧盟将遵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款,关于进口产品受到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待遇的规定。如果没有基于对特定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潜在威胁性进行良好的科学评估,欧盟不会采取被第三国质疑的任何措施。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款,欧盟保证: "技术法规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3.有关化学品的知识 

       对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可靠的基本信息以便决定在使用这些化学品时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用来评价某一特定用途的化学品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对这些负面影响的性质的描述,以及这些负面影响发生概率的计算及其影响程度的估计。 

       任何化学品的风险评估都包括截然不同的两个要素,(1)对化学品内在特性的评估,称为危害评估(haz ardassessment)和( 2)依赖于化学品的使用的暴露评估。危险评估用来鉴别化学品的危险特性(haz ardousproperties)(例如,引起过敏、致癌、对水体环境的毒害),并测定与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相关的化学品的危险强度(potency)。暴露评估是鉴别导致暴露的化学品的来源,计算被暴露的有机体的接触剂量或评估化学品向某一特定的环境区域的释放量。 

       对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决策时必须首先了解化学品的内在特性以及使用或处置化学品时可能导致的暴露。化学品内在特性的可靠信息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同时也是对此化学品进行分类的基础。用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专门法规中的大部分化学品的管理措施是与化学品的分类直接相关的。 

       *它会在化学品包装标签中体现出来,从而告知使用者该化学品的特性,并对安全使用提供参考。 *对于分类为具有致癌性、诱导有机突变性或繁殖毒性的化学品,必须对其在消费领域的"限制措施"进行检查。 

       *考虑到职业健康,水质保护,废物管理,灾害防范和空气污染,必须在特定立法领域对化学品制定大量的安全措施。 

       3.1内在特性 

       对化学物质内在危险性的试验范围通常是个有争议的课题。乍一看来,对化学品的试验应做到了解其全部的危险特性(即在所有的可能剂量下对有机体的产生的所有的负面影响)。然而理论与实践的情况表明要达到此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首先,近来对内分泌干扰物的鉴别的讨论证明,现在我们所用的试验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必须不断总结和开发我们的试验方法。其次,考虑到动物试验的道德问题及试验成本的问题,强烈提倡采取一种平衡的试验化学品的方法,以便我们获得的信息所创造的效益与风险管理是成比例的。这对于市场投放量较小的化学品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其销售收入可能不足以补偿大量的试验的费用。 

       新物质:当今有关新物质的欧盟法规,在试验与评估化学品时被普遍认为是成功的。化学品的试验要求是根据其市场投放量而制定的。需要进行试验的最低市场投放量为10公斤。当市场投放量分别达到100公斤、1吨、10吨、100吨和1000吨时,则需要进行的试验也逐渐增多。通常来说,当市场投放量较小时(10公斤至1吨),试验主要集中在急性危害(短期暴露产生的立即的或稍延迟的负面影响),而对于市场投放量较大的化学品通常需要进行更多的耗资巨大的研究,包括对(准)长期暴露的研究,繁殖毒性和致癌性的研究。以1吨的试验包装为基本单元,而那些较高吨位的引发的试验包装量称为第一水平(100吨)和第二水平(1000吨)。 

       现有物质:与新的化学物质不同,现有化学物质从未进行过这样的系统试验。1981年提出试验和通知新的化学物质的要求时,并不包括那些在市场上已有的化学品。一项由欧洲化学品局(EuropeanChem icals Bureau)进行的对现有的大产量物质⑩(产量超过1000吨) 的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公众对这些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距。公众对这些化学品的知识匮乏被认为是现有化学品评估程序的主要缺憾。 

       (待续) 

       注解 

       ①第67/548/EEC指令中定义的物质和制剂。 

       ②吨数门槛在本白皮书中是指每年每一生产商生效(或进口商进口) 的数量,除非另有说明。 

       ③CSTEE有关内分泌干扰化学品对人及野生动物的影响的意见(19993 年3月)。 

       5欧盟理事会关于预防原则的尼斯决议,2000年12月。决议欢迎委员会关于预防原则的信息。COM(2 000)1,2.2.2000。 

       ⑤理事会指令67/548/EEC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和标识的要求【OJL196,16.8.1 967,P.1】。 

       第88/379/EEC号指令有关危险制剂分类、包装和标识的要求【OJL187, 16.7.1988 ,P.14】。 理事会76/769/EEC有关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风险的法规【OJL84, 5.4.1993,P.1 】。 

       76/769/EEC号有关某些危险性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OJL262,27.9.19 76,P.201】。 

       ⑥委员会工作文件SEC(1998)1986最后稿。 

       ⑦有关环境责任的白皮书,COM(2000)66最后稿,9.2.2000。 

       ⑧《OSPAR协定》于1998年3月生效,它是由原1972年在挪威奥斯陆签署的《防止因传播和航空器倾倒垃圾造成海洋污染的协定》(Con ventionforthePreuentionofMarinePoll utionb yDumpingfromShipsandAircraft)和原1974年在巴黎签署的《防止陆地资源造成海洋污染的协定》(Conventionforth ePreuentionofMarinePolluti onfromLand-Based Sources)。除奥地利、希腊和意大利外,所有的共同体成员国均是签约方。共同体也是该协定的签约方。 

       ⑨参见《持续有机污染物质协定》的附录D。 

       ⑩"有关欧盟高产量化学品数据的公开性",欧盟委员会联合调查中心EUR18996。